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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 关于第四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暨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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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Yuzhang9  (Original Message) Sent: 07/28/2007 11:55 PM
关于第四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暨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议
 
2006年8 月26日,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本会会员高寒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决定:
 
对高寒启动“终止其会员资格”程序,在此提出第一次严重警告,责高寒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以上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该决议于同年9月3日在会员社区公布。同年11月11日和2007年5月26日,理事会鉴于高寒会员未有任何反应,又相继发出第二次 和第三次警告重申以上决定。
 
2007年7月11日,高寒首次对理事会的决议作出反应,在会员社区贴出《理事会剥夺会员辩护权是僭越权限——告全体会员书》(http://groups.msn.com/PenChinese/general.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1&ID_Message=9917&LastModified=4675631913042739443),但对理事会决议中所作的警告事项仍未作任何回应。
 
7月19日,高寒在会外论坛加按语公开发表其《告全体会员书》及其附件(新证据一),包括本会至今未对外公布的理事会三次警告的决议及第一次警告的“附件一”——廖亦武等12位会员联署发起签名的《关于请求笔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
 
鉴于高寒无视理事会一再警告,拒不执行理事会相关决议,既不道歉也无自辩,反而继过去在会外擅自公布2005年会员大会的章程修改案的相关资料后,再次违例公布笔会社区资料,对笔会和部分会员“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严重有损笔会声誉(新证据一、二);
 
理事会认为:为彰现笔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严肃性,对高寒一再违反本会章程对会员的基本要求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
 
根据本会章程第十五条相关条款:
“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
 
理事会决定:
 
1)对高寒“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处分程序至此完成,并在本决议发布日生效,但可以保留其会籍到2007年9月3日——即理事会《关于本会会员高寒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启动“终止其会员资格”的第一次警告发布起一整年;
 
2)对高寒提出第四次严重警告:在“终止其会员资格”后的保留会籍期间,高寒如果执行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向全体会员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提出可接受的辩护或解释,由此获得所有当事人(包括陈迈平和《关于请求笔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的全部发起人)的谅解,理事会可以随时考虑恢复高寒的“会员资格”,否则其会籍在2007年9月3日时也自动撤消。
 
(独立中文笔会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07年7月28日通过)
 
-------------------------------------------------
新证据一:
http://www.haichuan.net/XHC/show.php?bbs=10&post=719690
 
作者: 高寒   【备案】理事会剥夺会员辩护权是僭越权限——告全体会员书 2007-07-19 08:18:50  [点击:178]
【转贴按语】

据说美军的世界战略是准备同时打两个半大战,我也常常以此来调侃我不得不在同一时间要全力以赴应付好几个局面。

到目前为止,这里的网友仅知道我近来打的“拿下高郭签名信事件”一仗,但却压根儿不知道此时此刻我同时还在笔会内部打半场“权利保卫战”。第一位将此军事机密泄露到本坛来的是刘晓波的小兄弟黄喝楼主,在我短短一帖说他玩学术一窍不通
打中要害之后,他恼羞成怒以此为反击口实。对此,我立即发出警告:勿得泄密。今天,刘的军师兼提鞋匠、笔会律师刘路,再一次突破此限,大约是以为那一场战事他们已胜卷在握,便分出援军驰援这里了。既然这内外有别的两个战场界限已被打破,那么好,我还那么迂腐地为他们在笔会内部干的丑事、烂事保密干什么呢?

当然,为了不影响本坛目前正在进行的战事,我不想喧宾夺主 。此文权且在此先备个案,一来,日后我可以源源不断泄密,二来,也告知网友,为何前几天我在胡平咄咄逼人的追问下却上帖那么迟缓。不过,如果刘会长也有驾驭两个战争的雄心抱负,要将欧亚战场连成一片,我倒也省了好多心。何况,这一切反摩擦,又都是为着甚至本身就连着另一个更大的主战场。

记得当年刘宾雁、方励芝、郭罗基等中国人权的理事们愤而辞职的时候,本坛一些人,就诘问过他们为何不留在组织内部搞合法斗争。现在,笔会已经逼退了一批又一批的会员——其中著名的有黄翔、茉莉、任不寐、肖雪慧、蒋品超、张嘉谚、周钰樵,……等,但高寒就是不退。从去年到今年,他们连续三次在笔会内部群发公告,像文革动辄“恶攻”入罪般的祭起“诽谤”罪名,堵塞言路,拒绝批评,以开除相要挟,迫我就范。我就不信这个邪,即使我一人抵你一窝,我也要战。俺宁可战死,决不弃守。

史官云儿,请记录在册。





理事会剥夺会员辩护权是僭越权限

——告全体会员书

 


高 寒

 


今年5月底,本届理事会发布了“关于第三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这是继去年8月、11月之后,我作为被“控告”会员,第三次被非法剥夺了我的自我辩护权利,第三次不经向当事人询问、不经审理就被缺席裁决和处分。

看来,耐心地等待本届理事会的自我觉悟、自我纠正此侵权案已几无可能了。为此,我在平静地期待着本届理事会对此严重错误有所自察自省、有所改正几乎一年之后,在本届理会僭越会员大会授权,剥夺会员自辩权的错误已严重地威胁到笔会内部的正常民主生活之际,同时也基于被理事会之违规操作所一再追逼的无奈,故被迫将此案诉诸于全体会员,并提请本会会员一起来审议和监督本届理事会这三次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首先,本人尊重会员的控告权和理事会的受理权。但是,理事会在受理任何控告案件并作出立案决定之后,最起码,总应该有一个审理案件、询问被告、让被告作自我辩护的程序吧。但本届理事会在受理了所谓“高寒诽谤案”之后,可曾有过哪怕一次向本人询问此案的案由?可曾有过哪怕一秒钟听取被告的辩解?没有,统统没有。不仅没有,理事会还在这不审不问的基础上,赫然作出了三次处分决议。既然如此,那么试问,本会理事会的这种不经审理就定案裁决,不让辩护就作出处分的权力,是谁给赋予的?是会员大会赋予的吗?不是。是笔会章程赋予的吗?也不是。既然如此,那么这种僭越授权、违背程序的处分决议还有其合法性和正义性吗?

第二、理事会在其一而再,再而三地剥夺本人自我辩护权的处分决议中,多次声称它是要维护“理事会决议的严肃性”。那么试问:仅仅凭着控告方的一面之词就作出裁决,这样的决议可有丝毫的严肃性?以理事会的草率票决就可剥夺会员神圣不可剥夺的自我辩护权利,这样的决议可有丝毫的严肃性?任何组织决议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在于其程序正义性及其合法性。倘若一个组织连自己作出的处分必须基于给被告以辩护权这样的自信力都没有,那么,这种处分决议,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从何产生呢?

第三、这里不妨作一个案例的比较。理事会在今年5月还对另一位会员做出过一份类似的处理决定。可在该“决定”中,最起码,你还能找到有如下一段话:“本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本会秘书长兼组织秘书张裕受会长及理事会的委托 ,多次联络XXX会员,建议他对相关投诉及‘钟馗文’向理事会作出说明、解释或澄清。”可是,在对我高寒作出处理的三次决议中,可曾找到任何一个字的让本人“作出说明、解释或澄清”之内容?没有,完全没有。既然如此,这种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处置的程序正义性何在?这种刻意剥夺高寒自我辩护权的行政中立性又何在

第四、现在本案的焦点,已经不再是当初控告者所控告的所谓“高寒诽谤问题”了,已经不再是控告者与被控告者之间的问题了。而是,也首先是:作为被控告者的会员高寒,被本届理事会非法地剥夺了自我辩护权的问题;是理事会不经审理就匆忙作出处分裁决的程序正义性和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总而言之,是作为会员的本人,与刻意要剥夺我自我辩护权的本届理事会之间,所发生的侵权与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根据程序合法性优先的原则,这个本人与理事会之间有关权利是非、程序是非的争议,就自然而然地不仅具备了较之原控告案的被审理优先权,而且也超越了本届理事会所能自我裁决的处理权责——除非它能承认自己的程序违规,能公开收回那三道丝毫不具备程序正义和程序合法性的处分决议。

第五、我们笔会是一个新建的团体,各种规则都还在初创和待建之中。譬如,笔会章程中,就仅有处分会员的原则而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再如,对理事会的运作,却并无一个程序上的常设监督机制,……等等。而这所谓“高寒诽谤”案,更是本会所受理的第一桩“终止会员资格”案。或许,这些都构成了本届理事会在此案处理过程中酿成侵权程序性错误的客观原因。但是,从以上第三条之案例比较中亦不难看出,对高寒自我辩护权的剥夺,几可说是一种刻意的行政行为。正是这各种主客观因素纠合在一起,方导致本届理事会犯下了如此严重、也如此有违常识的程序性错误。然而,正因为这所谓“高寒诽谤案”是本会第一桩“中止会籍”案,正因为它因此而自然而然具备的案例意义,因此,倘若发生在此案中的程序性错误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纠正,那么它将势必对笔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对团体文化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影响至深。因为,倘若高寒这一次被剥夺自我辩护权一旦形成案例,日后任何会员一旦受到指控将不得申辩,其严重恶果将难以想象。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它事关本会的每一个会员入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六、作为会员,我们为什么要入会,聚集到这里?难道不就是首先因为我们都深恶痛绝中国官方作家组织那种被官员主导、举手鼓掌表决、无法无天、作践程序正义的体制吗?不就是因为我们曾都是这种无法无天、藐视程序正义的体制的受害者吗?既然如此,那么,今天,我们就要从自身做起,为自己所在的这个新生民间团体,能建立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案由这样一种健康的组织机制和团体文化而努力。高寒今天为自己的权利一辩,也是在为每一个会员的权利而辩。如果我们认可了本届理事会发生在高寒身上的这三次违规操作,那么,就将很难保证同样的违规侵权行为日后不会降临到你的头上。我当然不期待广大会员在不了解所谓“诽谤”案由的情况下对原案的是非表态,但我却寄希望于本会全体会员,能就理事会是否有权剥夺一个受到“控告”会员的自我辩护权利这一大是大非,作出个一个明确的判断,以敦促本届理事会回到程序正义和程序合法的基本准则上来,回到建设一个健康的团体文化的基本准则上来。

其它不尽事宜,我将再作陈述和申辩。

谢谢大家!

 

高 寒

2007月7月10日 于纽约


===================================================================

附录:


关于第三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

(2007年5月26日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8 月26日,本会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本会会员高寒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该决议决定:

对高寒启动"终止其会员资格"程序,在此提出第一次严重警告,责高寒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以上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2006年11月11日,本会理事会鉴于高寒会员未执行上述决议,为彰现笔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严肃性,决定对高寒提出第二次警告,且予重申:

高寒必须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相关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该决议于11月25日由秘书处在笔会会员社区公布,并群发给全体会员。截至2007年5月26日本次理事会会议召开之时,高寒会员对理事会的连续二次警告未有任何反应,故本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对高寒提出第三次警告,责高寒立即执行理事会决议,且予最后重申:高寒必须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相关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附:关于第二次警告会员高寒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
(2006年11月11日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今年8月26日,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本会会员高寒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其中决定:

对高寒启动"终止其会员资格"程序,在此提出第一次严重警告,责高寒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以上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该决议于9月3日由秘书处在笔会会员社区公布,并群发给全体会员。两个多月过去了,高寒至今仍未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也未作出任何回应。为彰现笔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严肃性,理事会决定如下:

对高寒提出第二次警告,在此重申:高寒必须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相关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

关于本会会员高寒违反章程行为的决议
(2006年8月26日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对于本会会员廖亦武等12人《关于请求笔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以下简称《提议》,参见附件一),理事会根据如下考虑决定受理:

1)会员依照笔会章程规定发表意见及提出批评、建言和动议的权利应 予充分尊重和支持;

2)理性的、负责任的、富于建设性的多元意见表达,从来都是笔会壮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这样的推动力在会员大家庭中目前应继续得到维护和加强,会员为此的努力与付出应予充分肯定

3)会员高寒在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公开发表了一些涉及笔会声誉和其他会员权益的文章,尤其在针对笔会其他会员的文字中持续使用人身攻击性言词,不仅在笔会内部,而且在海内外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引起了会内外众多人士的非议,其言行明显涉嫌严重违反本会的宗旨和章程。

对于《提议》所提出的高寒违背笔会章程的三项“犯规事实”,理事会认为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各方早有充分辩论(参见附件二),可以简述如下:

2005年11月,本会会员大会刚结束不久,高寒在继续讨论会议中的争议时节外生枝,提出了早已无异议通过的本会财务报告中前秘书长陈迈平在2004年领取了2000美元工作报酬的问题,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指控陈“巧立名目、中饱私囊”,拒不接受时任理事、财务秘书和现任秘书长的解释和澄清,甚至无视会员大会通过的财务报告和会长的正式答复,一意孤行地在笔会内外散布更多针对陈迈平的各种不实之词和人身攻击,并毫无根据地将陈与本会的其他人和事串在一起败坏名誉。

理事会认为:高寒上述行为已经构成 “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了本会章程对会员的基本要求。

因此,根据本会章程第八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文学工作者不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

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

参与违背笔会宗旨的、对中文文学工作者的迫害行为;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理事会决定:

1)对高寒启动“终止其会员资格”程序,在此提出第一次严重警告,责高寒向陈迈平和全体会员就以上事项公开道歉,并保证不再继续“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和“严重损害笔会声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2)对《提议》所提的第一和第三项“犯规事实”,由于尚缺主要当事人许万平、杨天水、余杰和王怡的直接证词,暂不审议。

(注:余杰、王怡二位理事作为涉案当事人,在理事会上已采取回避原则,不参加讨论亦不参加投票议决。)

----------------------------------------------------------------------

附件一:

关于请求笔会理事会审议处理高寒先生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提议

晓波会长并各位理事:

一直以来,独立中文笔会会员高寒先生严重背离笔会章程 ,滥用言论自由,故意捏造、传播谎言,侮辱、诽谤本笔会会员,从事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冒用本笔会多名会员和其他人士的名义,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列入所谓“民主中国临时过渡政府” 成员名单公布,使他们处于随时会因此被当局依法追究的危险境地,并确实成为两位民主人士被判重刑的判决证据。

高寒先生违背笔会章程之犯规事实如下:

1、2005年3月,高寒等发动所谓“天鹅绒行动”,借用赵紫阳治丧委员会的人气,将这个治丧委员会的部分人员名单嫁接于“天鹅绒行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将治丧委员会的国内成员作为所谓“民主中国临时过渡政府各省市政权和平交接委员会接收成员”在互联网上公布,致使包括多名本笔会会员在内的200余名国内人士处于随时会因此被当局迫害的危险境地——其中,重庆的许万平先生、南京的杨天水先生被当局逮捕判处12年重刑,名列“民主中国临时过渡政府各省市政权交接委员会接收成员”是两人的主要“罪证”之一。

高寒先生的上述行为,是以政治目的用中文故意传播谎言,至少在客观上属于间接“参与违背笔会宗旨的、对中文文学工作者的迫害行为”,违反了笔会章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

2、2005年11月,本笔会换届选举期间,高寒先生滥用会员权利,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污蔑、诽谤时为笔会秘书长的陈迈平先生“巧立名目”、“中饱私囊”,笔会会长和理事反复解释警告,并拿出证明陈迈平先生清白的证据,高寒仍一意孤行,在笔会内外肆意散布谣言,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严重损害笔会声誉,并且经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违反了笔会章程第八条第二款"本笔会主张,中文文学工作者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

3、2006年5月,余杰、王怡两位会员访美归来,高寒抓住他们在访美期间的一些失误,对两位发动了长达一个月之久的侮辱、诽谤活动,进行了大量的人格攻击。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高寒先生仅凭个人臆测,就断定本笔会会长和理事会参与了余王二人在美国行为的决策,断定笔会理事对余王访美进行有组织有目标的宣传活动。高寒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笔会章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

根据笔会章程第八条第二款:“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 ”,第二款:“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第三款:“参与违背笔会宗旨的、对中文文学工作者的迫害行为”,笔会理事会有权决定终止会员的会籍。

我们认为,高寒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被终止笔会会籍的条件。为此,特向各位理事提出请求,请各位从捍卫写作自由、捍卫笔会章程、保障笔会健康发展出发,启动审查高寒会员资格的程序。我们建议理事会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和高寒先生的态度,考虑对高寒先生予以警告谴责、责令公开认错道歉或者终止其会员资格。

本公开信面向全体会员征集联署,请支持赞同本公开信、愿意参加联署的朋友回信签名,谢谢!


发起人: 廖亦武 杜导斌 李建强 王建波 吴伟 汪建辉 周忠陵 李亚东 芦苇 桂民海 王光泽 武宜三


(原载“独立笔会”论坛)
最后编辑时间: 2007-07-19 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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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gaohan  (Original Message) Sent: 07/29/2007 01:04 AM

表扬理事会
 
 
鉴于笔会理事会终于接受了本人诉诸笔会全体会员之有关剥夺本人辩护权的强烈抗议,终于认识到剥夺会员辩护权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本案中第一次明确表示赋予高寒以自我辩护的权利,为此,本人对笔会理事会知错即改的行为,特表示感谢!
 
本人将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在截至期限内,提交本人的辩护状,将对控方的不实指控和理事会不经审理,不经辩护就擅自作出“道歉”裁决的荒唐决议进行驳斥。
 
鉴于笔会理事会是次决议中终于表现出一定的行为理性和法制理性,本人特宣布,暂时中止已在准备中的对笔会非法侵权的民事诉讼。

高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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