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这份笔会章程修订案,原根据郑义先生建议,考虑到便于会员表决时可分段取舍,特分为 A、B、C
三部分提出。故当初的提案人为:高寒、郑义、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共七人(五人为有效)。
后来郑义被告之提案“只能”一体呈现,分三段无效,于是他便称:如果不能拆包提案,他便退出提案。
尽管“劝退”郑义理由荒唐,但为了不纠缠枝节,我们实行妥协,将提案合三为一。此刻就还有六名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随后大会主持者又以郑义已退出等为由,分别“劝退”了王丹、赵昕、陈破空三人。如此,提案有效人数便缺了二人。
于是大会主席刘晓波声称:只要你们在 xx 时间之内凑齐五人,此提案便仍算有效。
可当我们在限定时间前给出了五人名单:高寒、林庶人、东海一枭、朱学渊、贝岭后,大会主持者又变卦,在声称核实乙案提案人名单的同时,竟然将甲案单方面付诸表决。
高 寒 2006年6月10日
——————————————————————————————
注:
此案的送交时间和提案人均被核实为完全符合提案提交程序,但是,它却至今不被发送给全体会员投票选择。凡是投给本案的赞成票,均被作为废票处理。
这是究竟为什么?
是的,我们都在学习民主和实践民主。但如果象我们这个可说是文化菁英荟集的团体都不能在自我管理中认真地实现民主,那么,试问,中国的民主究竟离我们还有多远?
按照笔会章程,会员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否决本会任何部门的任何决策。在反复向有关主事者交涉未果后,我们特决定将此草案直接诉诸会员大会,请全体会员们都来敦促有关主事人立即将此案循公正的程序付诸表决。
谢谢!
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会长暨全体会员:
按照会长公布的笔会章程修订程序,我们特在笔会章程修改小组公布的“独立中文笔会章程”(A案)的基础上,再提出一个“独立中文笔会章程”(乙案),交全体会员审议。
鉴于章程修改小组已经作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故对于章程甲案,在整体上我们也基本赞成。故本修订案,仅在他们辛勤劳动的基础上聊作拾遗补缺,锦上添花而已。
为了会员们易于比较,所有修订处都用红字表明。
谢谢!
提案人:高寒、王丹、赵昕、林庶人、陈破空、东海一枭
2005年10月18日
概括起来,本案之主要改动、增补与删除处有:
第一、对笔会性质的概括性阐述(第一条);
第二、明确了会长与理事会之职责及其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
第三、建立公开、竞争、透明和有任期的用人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
第四、建立透明的财务制度及监督机制(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第五、条文的周延、自洽与严谨(第二十五条、及附件“被删除的条款”)。
独立中文笔会章程(乙案)
(2005年10月18日提交2005年全体会员通讯大会表决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六章
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笔会是在与人文相关的各学科领域,用中文从事创造性写作、研究、翻译、编辑、出版、……的作者们(以下统称“中文写作者”),不论其政治、宗教、民族、种族、肤色、母语等方面的差异,所自由组成的一个非政府、非政治、非赢利、旨在促进其思想和作品能自由地发表和交流的跨国性联谊文化团体。
第二条
本笔会中文正式名称为“独立中文笔会”,英文为INDEPENDENT CHINESE PEN
CENTER。中文简称为“独立笔会”,英文简称“ICPC”。
第三条
本笔会是国际笔会下属成员,认同国际笔会宪章阐明的宗旨。
本章程若有与国际笔会宪章冲突之处,以国际笔会宪章的表述为准。
第四条
本笔会只代表其全体会员,不代表任何国家或地区。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写作者不论具有何种政治的、宗教的或任何其他种类观念之差异,不论其所在国家和地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和文体,都有写作、发表和出版作品之自由;都有批评当权者的权利,而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国家特别是极左或极右当局的政治迫害和监禁。本笔会反对任何当权者在非紧急状态下施行新闻、出版控制或预先审查要发表的言论。
第六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创作自有其语言特性,超越国界和民族。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中文进行写作和表达。中文作品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表和流通,都不应因当地政治制度和局势而受到干扰。
第七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作品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在战争等紧急状态,都不得以政治、民族、国家、宗教、意识形态等理由毁损中文作品。
第八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写作者不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
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造或故意传播谎言。
第九条
本笔会希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竭力消除社群、种族、阶级和民族之间的仇恨,并提倡人类在同一世界和平共处的理想。
本笔会相信,维护中文写作者的自由,促进中文文学的交流,将有助于实现这样的理想。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符合下述所有条件方可成为本笔会会员:
1、赞同国际笔会宪章,符合国际笔会入会条件;
2、赞同本笔会章程并履行会员义务;
3、使用中文写作、研究、编辑、翻译、出版,并有一定量的作品发表。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申请表、个人简历及两名会员的签名推荐信。
申请材料应向本笔会秘书处或理事会成员提交。
申请经本笔会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将根据本章程制定新会员入会细则。
第十三条
本笔会会员权利一律平等。
会员有权出席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笔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笔会的活动和管理。会员有权监督本笔会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向会长、理事会或其它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批评或质询,有权要求适时的答复。
会员有权在任何时候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国际笔会规定和本会章程,每年缴纳会费。
会费由国际笔会规定部分和本笔会加收部分组成,本笔会每年加收额度由理事会决定。
有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会费的会员,可向理事会申请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1、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
2、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
3、参与对中文写作者的迫害行为;
4、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笔会最高决策机构。
本笔会的一切权力来自会员大会之授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责成秘书处负责筹备。
会员大会应在上次大会结束后二十个月至二十六个月之间召开。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可要求召开紧急会员大会。
紧急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责成秘书处负责筹备,并在联署提出日后在一个月内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力:
1、审查通过会长代表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选举理事和会长、副会长;
3、确认荣誉会长称号决定,授予或取消荣誉理事称号;
4、审查通过章程修正案和其它提案;
5、决定笔会的解散或合并;
6、其他未曾授予理事会和会长的权力。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参与投票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对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提案的表决,有参与投票会员半数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第二十条
五名以上会员联署,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名理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理事当选数以外的前两名则当选为候补理事。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在当选理事中竞选产生。副会长候选人由会长候选人提名,共同参与竞选,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或五人以上会员联署,可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笔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
会长为笔会最高行政权代表,对外代表笔会。
会长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会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至多两届(共六年)。会长任期届满,不影响其理事任期。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一年不得少于四次;
2、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司库和其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3、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和其他工作委员会成员人选;
4、领导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决定工作机构的分工和本笔会的日常事务;
5、按照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决定本笔会的日常财务;
6、决定本笔会的日常对外事务;
7、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其他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受会员大会委托行使笔会决策权和行政监督权,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召集和主持下展开工作。
在理事会内,会长、副会长与众理事均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之票决制议事与决策。
理事会理事总数应为奇数,不低于九人。
理事缺位时,以当选票数较多者为序,循序递补。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笔会工作延续性,理事会实行理事轮换改选制度。
理事任期四年,其四年新任期从本次换届选举起算。为了衔接旧章程与新章程关于理事任期从两年制到四年制的过渡,凡按本章程四年任期当选的理事,除会长以外,得票较低的半数实际任期仅为两年。此后,每两年改选一次任满理事(理事会一半左右)。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秘书长、司库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2、决定本笔会工作计划和预算;
3、审查通过向会员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财务规则和其他规则;
5、决定理事的分工,决定设立财务监督理事(简称监事)1-3人;
6、决定新增或调整工作委员会,决定调整秘书处构成,决定设立理事会专门工作小组或特别争议的仲裁小组;
7、对会长的行政决定提出质询和复议;
8、决定会费的标准和金额;
9、审查批准和取消会员资格;
10、决定以本笔会名义发表公开信或声明、向国际笔会大会提出议案;
11、决定罢免案和决定召开紧急会员大会;
12、解释本笔会章程和其它规则;
13、决定本笔会各种奖项;
14、决定授予和取消荣誉会员称号,
15、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在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时有效。
理事会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出席理事一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不得同时在本笔会担任其它有酬行政职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第一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二副会长代行其职责。
正副会长均缺位时,由理事会剩余成员的多数推选召集人,负责召集紧急会员大会,补选理事、候补理事,并在理事中补选笔会会长、副会长。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也可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决议,必须对全体会员通报。
理事会未决议的事项和会议辩论记录,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候补理事、会长、副会长均有权辞职。
理事、候补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可同时出任政府官员职务或政党领导人职务,否则必须辞职。
第三十条
理事辞职须向会长提交正式辞职书,经理事会确认后,作为理事缺位处理,由候补理事替补。
候补理事辞职,经理事会确认后,在不影响理事会会议达到有效理事人数时可留待下届会员大会补选,在影响理事会会议达到有效理事人数时,按照第二十八条召集理事会扩大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辞职须向理事会提交正式辞职书,经理事会确认后,作为会长缺位处理,由第一副会长替补。第一副会长缺位则由第二副会长替补。第二副会长亦缺位则参照第二十七条召集紧急会员大会补选。
第一副会长或第二副会长辞职,经会长确认后,由会长从现任理事中任命副会长替补。会长或副会长在辞去会长、副会长同时辞去理事职务则按理事辞职处理;会长、副会长辞理事职务,其会长、副会长职务自动丧失。
第三十二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可提出会长、副会长或理事紧急罢免案,由理事会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为有效,并须在其后召开的紧急会员大会或下一届会员大会上获得批准或追认。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由候补理事替补后有效人数依然不足,而非必须召集紧急会员大会的事务,可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处理,由非理事的正或副秘书长、司库及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与理事会扩大会议投票。
理事会扩大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适用章程二十七条之规定。
第六章 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接受会长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的工作受理事会监督。监事有权代表理事会查看和质询秘书处的财务和其他工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秘书长非理事时,得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和工作计划,筹备会员大会和选举工作。但须遵行理事会的决议和财务规则。
秘书长在授权范围内的财务决定,在决定作出三日内必须向会长和监事通报。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的所有有酬职位和有酬项目,一律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并实行任期制。
秘书处招聘和招标细则由秘书处制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长主持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设财务秘书(司库)一人,负责笔会的财务管理、会费收取、经费申请报告等事务。
财务秘书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任命,并报理事会批准。
财务秘书无权作出财务决定,在工作上接受秘书长和笔会会长的领导。
财务秘书非理事时,得以列席与财务有关部门的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本笔会实行财务透明制度。所有财务报告,除有涉当事人安全原因或其他进行中项目之特殊情况适用另列专项规定之外,均一律定期上网公开,随时接受会员及公众的查阅与监督。
财务透明制度细则,由理事会制定,会长公布实施,秘书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暂时不宜公开的财务部分,原则上也必须向所有理事公开。个别极为敏感部分,经理事会专项授权,可暂时只向会长和监事公开。
本笔会禁止以任何理由,一人独揽财务权力和垄断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部分工作委员会为国际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对口工作机构,如“狱中作家委员会”、“妇女作家委员会”、“和平委员会”、“翻译和语言工作委员会”等,必须尊重国际笔会各对口工作委员会的指示。
其它工作委员会是本笔会自己特别设立工作机构,如“自由写作委员会”、“笔会会刊编辑委员会”、“网站工作委员会”等。
第四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批准任命,接受会长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非理事时,得以列席与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理事会会议。
各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合作由秘书长协调。
第四十五条
本笔会实行透明用人制度,凡笔会工作人员名单,除有涉当事人安全原因之特殊情况适用另列专项规定之外,均一律定期上网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笔会创立写作自由奖和林昭纪念奖,以表彰在艰难境遇下从事自由创作并获得成就,或为捍卫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有突出贡献的中文或其它语种的中文写作者。
写作自由奖和林昭纪念奖之评选细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之间”,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笔会设立如下荣誉称号:
1、荣誉会长:留请本笔会卸任会长自愿担任。荣誉会长称号由会员大会确认,无任期限制。
2、荣誉理事:聘请有崇高文学成就或对本笔会有卓越贡献的人士担任。荣誉理事称号由会员大会决定授予或取消,无任期限制。
3、荣誉会员:授予本笔会重点营救的非会员狱中作家。荣誉会员由狱中作家委员会提名,理事会决定授予或取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在获得会员大会通过的即日起开始生效。
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署,可向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经参与投票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通过。
第五十条
因会务需要而产生的本章程之外文译本,其效力一律以中文本为准。
〈全文完〉
附:被删除的条款
第十二条
本笔会会籍无排他性。会员有权参加国际笔会的其它分会,有权参加其它作家协会、作家工会等任何作家组织;有权加入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可出任公务员
(说明:法不禁止即自由,故此条作为赘文而被删除;且本章程第一条开宗明义之笔会性质,就已含此条内容)。
为了保持本笔会的非政府、非政党组织性质,本笔会理事不得同时出任政府官员职务或政党领导人职务
(说明:此款在第二十九条已经列明,故作为重复条款而被删除)。
第三十六条
本笔会不是作家工会组织,不负责维护作家的版权权益和其他经济权益。
本笔会不是出版代理商,不从事作品的出版和发行。
(说明:此款亦为一条有关笔会性质的赘文,作为章程,只需说明笔会是什么,而不必、也无法穷极说明笔会不是什么。故为法规文本之严谨计,特予删除。具体内容,可参考高寒与万之、张裕在会员大会期间有关章程修订的几轮讨论)。